我国中医药政策概述(下篇)

       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
       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七、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政策。中医药现代化政策的基本内涵是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加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明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中医现代化”。1985年中央书记强调“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3年《中医药条则》规定“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八、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政策。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1956年卫生部国家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筹备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较系统地提出“以中医药队伍、机构为重点的中医药体系建设”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县县都要建立中医院的要求。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九、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政策。1982年衡阳会议提出要按照中医药的规律和方向办好中医药机构。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突出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1988年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深化中医医院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四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十、农村基层中医药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系统提出农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强调“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系统地制定了农村中医药政策。
       十一、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政策。2002年,卫生部等7部门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中医药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策。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中医药参与合作医疗作出了政策规定,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和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
       十二、中医药预防保健政策。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提出:上工治未病,强调要重视中医药预防保健,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一系列积极实施中医药预防保健的措施。国务院2009年《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
       十三、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政策。国务院2009年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颁布了《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11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四、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政策。1951年,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中医进修学校及进修班的规定》,1956年,卫生部和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地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认真办好中医院校,积极培养中医中药的新生力量。”上世纪80年代后,关于中医教育和人才培养下发了一系列文件。2003年《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作了明确规定。
       十五、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政策。1950年,全国卫生大会总结报告指出“走中西医合作的路程上,必须解决中医进修和研究中医的经验和中药的药理”。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加强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建设”。2003年《中医药条例》和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纲要》等文件,都对中医药科学研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十六、民族医药政策。1958年,全国中医中药工作会议强调“对多民族(蒙医、藏医等)也应予以尊重和重视,做认真的发掘和发扬工作”。1983年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系统地制定了我国民族医药政策。
       十七、中医中药并重政策。1954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把“加强中药产销的管理”列为重要的政策内容,明确了针对中药的若干政策。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92年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2003年颁布的《中医药条例》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中药政策。
       十八、保护扶持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基础,中药质量、价格和供应直接系系到中医的生存和发展。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中医药条例》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药发展的政策。
       十九、中药产业现代化政策。2002年,科技部等印发《医药科学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并把中药现代化列入我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重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科技部等八部委《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全面阐述了我国中药现代化政策。
       二十、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积极创造条件,使中医药走向世界”。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上述文件是我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政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