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精诚中医在线2005-09-23
用药禁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伍禁忌: 前面“配伍”一节中曾原则地提到,在复方配伍中,有些药物应避免合用。《
神农本草经》称这些药物之间的关系为“相恶”和“相反”。据《蜀本草》统计,《
本经》所载药物中,相恶的有六十种,而相反的则有十八种。历代关于配伍禁忌的认识和发展,在古籍中说法并不一致。金元时期概括为“十九畏”和“十八反”,并编成歌诀,现将歌诀内容列举于下。
(1)十九畏:
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
巴豆畏牵牛,
丁香畏
郁金,
川乌、草乌畏犀,牙硝畏
三棱,官桂畏石脂,
人参畏
五灵脂。
(2)十八反:
甘草反
甘遂、大戟、
海藻、
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萎、
半夏、
白蔹、
白及;藜芦反
人参、沙参、
丹参、
玄参、
细辛、芍药。
此后的《
本草纲目》及《
药鉴》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样普遍认可和传播习诵。
《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尔,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将“相畏”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与“相恶”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与“配伍”一节中所谈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义并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诸药,有一部分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入,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引古方为据,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应丸中的
巴豆与牵牛同用;
甘遂半夏汤以
甘草同
甘遂并列;散肿溃坚汤、
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
甘草和
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将
丁香、
郁金同用;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等。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如
甘草、
甘遂两种药合用时,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
甘草的用量比例,
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
甘遂,毒性较大;又如贝母和
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而
细辛配伍藜芦,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由于对“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并研究其机理,因此,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一般说来,对于其中一些药物,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
2.妊娠用药禁忌: 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副作用,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
巴豆、牵牛、大戟、
斑蝥、
商陆、
麝香、
三棱、
莪术、
水蛭、
虻虫等;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等药物,如
桃仁、
红花、
大黄、
枳实、
附子、
干姜、
肉桂等。凡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慎用的药物,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斟情使用。但没有特殊必要时,应尽量避免,以防发生事故。
3.服药时的饮食禁忌: 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上有
常山忌葱;地黄、
何首乌忌葱、蒜、萝卜,
薄荷忌鳖肉;
茯苓忌醋;
鳖甲忌苋菜:以及蜜反生葱等记载。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粘腻、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烧患者还应忌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