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理论不是“对立统一理论”

       □ 马予良 石玉山 北京步步先中医医院
       今日之大学教科书有谓阴阳学说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对立统一理论者,又说古人所用的“阴阳”,主要是为了说明人体病理和生理的矛盾统一现象。殊不知,这是一个不能成立的片面定义。
       笔者认为张仲景的一部《伤寒论》讲的是秋冬寒为阴之环境之阴与人体之阳(如五脏之阳、经脉之阳、气为阳之阳等)的“侵伤”与“被侵伤”道理。在秋冬寒为阴之环境之阴中,必须注意固护人体之阳,否则,就有可能患伤寒病。而吴鞠通的一部《温病条辨》讲的是春夏热为阳之环境之阳与人体之阴(如五脏之阴、经脉之阴、血为阴之阴等)的“侵伤”与“被侵伤”道理。在春夏热为阳之环境之阳中,必须注意固护人体之阴,否则,就有可能患温热病。
       上述两个例子足以说明:第一,从医学角度看,秋冬寒为阴之环境之阴可“侵伤”人体之阳,人体之阳绝无可能“侵伤”环境之阴。从哲学角度看,由于秋冬寒为阴之环境之阴与人体之阳此一对阴阳不在同一个统一体中,所以,此一对阴与阳的关系仅是“对立”关系,不是“对立统一”关系。如环境之阴能“制约”人体之阳,人体之阳则不能“制约”环境之阴。同理,从医学角度看,春夏热为阳之环境之阳可“侵伤”人体之阴,人体之阴绝无可能“侵伤”环境之阳。从哲学角度看,由于春夏热为阳之环境之阳与人体之阴,此一对阴阳不在同一个统一体中,所以,此一对阴与阳的关系亦仅是“对立”关系,不是“对立统一”关系。由此可见,阴阳是“对立统一”的定义不能成立。
       第二,从逻辑学角度看,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定义的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必须是全同概念;定义项与被定义项此两个概念的外延必须相等。由于阴阳(被定义项)此两个词,在上述两个例子的特定语境中,表述的是阴与阳之间的“对立”关系意义,表述的不是阴与阳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意义,所以,表述“对立”关系意义的阴阳概念(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对立统一”不是全同概念。因而,此对阴阳概念与“对立统一”概念的外延当然也就不相等。由此可见,阴阳是“对立统一”的定义不能成立。
       第三,从语言学角度看,阴阳此两个词具有表述百科意义的语言学功能,不是只具有表述哲学一个学科意义的功能。如“背为阳,腹为阴”。《内经》作者们用阴阳两词表述的是腹之所以为阴、背之所以为阳的医学意义,表述的不是腹为阴之阴与背为阳之阳此一对阴与阳之间的“对立统一”哲学意义。更何况在《内经》时代根本没有“对立统一”这个概念。但在哲学中,阴阳除了能表述阴与阳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意义外,尚能表述阴与阳之间的“对立”关系意义。由此可见,只从哲学“对立统一”一个意义(即概念)角度定义阴阳的方法是片面的方法,这无疑是导致产生阴阳是“对立统一”这个片面定义的重要根源。
       不能把阴、阳的“对立”关系与阴、阳的“对立统一”关系混为一谈。如树叶的下(反)面为阴,上(正)面为阳。甲片树叶的下为阴之阴与乙片树叶的上为阳之阳,此一对阴与阳的关系仅是“对立”关系。因为甲片树叶之阴与乙片树叶之阳,此一对阴阳分居在两片树叶上,也就是说,此一对阴阳不在同一个统一体中。只有同一片树叶的下面为阴之阴与其上面为阳之阳,此一对阴与阳的关系才是“对立统一”关系。